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诉讼保全担保机构公开选聘比选公告

发布时间:2017-11-30分类: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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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是由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富润企业重组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成立,注册资金20亿元,是一家主要从事收购、受托经营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大型国有企业。
我公司因业务需要拟向法院申请对2000万元债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须提供相应担保,拟选聘保险公司购买“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现诚邀各保险公司报名参加本次公开比选,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
    2017年12月1日-12月7日(9:00-17:00)
        二、报名地点
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A座9楼)
        三、报名条件
(1)是依法注册、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具备担保资质,行业信誉良好,与合作单位无违约记录;
(2)具有开展服务所必需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在行业内具有良好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机构人员配置完善,能够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四、报名提交资料及要求
1.报名时提交资料:
(1)参选报名表(附件1);
(2)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相应业务资质等;
(3)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附件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承诺书(附件3);
(5)保密承诺函(附件4)。
2.报名机构应在报名截止时间前提交报名材料1套,逾期提交作无效申报文件处理。
        五、比选要点
服务方案及报价。
        六、评选时间
比选时间、比选地点、评审方式以及对现场提交材料的详细要求将在报名结束后另行通知。
        七、联系方式
    风控部:黄女士、杨女士
联系电话:028-80587109

 
                          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30日


 
附表:
1.参选报名表
2.授权委托书
3.承诺书
4.保密承诺函
 
 
 
 
 
 
 
 
 
 
 
 
 
 
 
 
附表1
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选聘诉讼保全担保机构参选报名表
 

机构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职务 
联系方式座机:            ,手机:                   ,邮箱:
报名确认    我单位已收到并知晓贵司比选公告的相关内容。我单位确认将参选贵司关于选聘诉讼保全担保机构的比选。我单位将严格按照贵司要求积极准备相关比选材料,按时参加现场评审、陈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盖章 
公司(公章)

 

 
 
 

附表2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本公司   (比选申请人名称)      ,现授权委托  (姓名)    ,为我公司代理人,身份证号码,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选聘诉讼保全担保机构的比选活动。代理人在比选、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本公司均予以承认。代表人不得转授权。
特此委托。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单位:                      部门:               职务:
 
 
 
 
                             比选申请人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3

承 诺 书
 
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单位自愿参加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选聘诉讼保全担保机构的比选,并保证比选文件中所列举报价文件及相关资料和公司基本情况资料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为此,本公司承诺如下:
1.同意比选文件中的有关规定。
2.同意提供按照贵方要求的与比选有关的一切数据、情况和资料等。
3.本单位如中选,保证按照比选文件的承诺与贵方签订相应协议。
4.无论本单位中选或者落选,均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贵方本次机构比选的相关信息,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获得的或收到的任何文件资料及非公开信息。
5.本单位参与本次比选申请,保证不存在以下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选;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比选申请人;
(3)与其它比选人申请人恶意串通;
(4)向比选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
(6)有其他违规行为。
 
 
 
比选申请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4
保密承诺函
 
承诺背景:信息接收方希望从信息披露方获取保密信息,信息接收方承诺根据本函的条款对信息接收方提供信息保密,保密期限自信息接收方签署本函之日起两年。
信息披露方: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A座9楼
 
信息接收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1.  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以下术语应含有下列含义,除非另有规定:
保密信息是指:
(a)所有由信息披露方提供给信息接收方、其关联方或代表的关于项目目的的口头或书面通信、文件和其他信息(无论是电脑磁盘、可视文件或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i)与信息披露方和/或项目目的有关的所有资料;(ii)关于涉及项目目的的任何谈判的存在、性质或进度的所有资料;(iii) 信息接收方根据前述资料注解、准备或产生的任何其他文件和资料,或者含有或反映该等资料的文件和资料。
(b)可能或已经将保密信息提供给信息披露方、其关联方或代表的事实。
关联方,指直接或(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方)间接控制一方,被一方控制或与一方在共同控制之下的人或实体,和关于项目目的而与一方签有协议的任何人或实体。
代表,指一方或其关联方的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融资者或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独立审计师或任何其他代理人。
1.2  解释
除非有相反的意思表示,本函中:
(a)文件包括任何电脑程序、电路、电路设计、草图、说明、材料、记录及其他可以储存或复制保密信息的方式;
(b)任何事物(包括任何权利)应包括其中的任何一部分;
(c)一组人或事物指两个或多个人或事物的集合体或其中的任意一个;
(d)词语“包括”并不包含“仅限于”的含义;
(e)同意/许可指事先书面同意或许可;
(f)控制是指如果一个实体在另一实体中直接或间接拥有的股份数量(或股权比例)代表了后者百分之五十(50%)或以上的投票权、或使前者可享有后者百分之五十(50%)或以上的收入,或使前者在后者清算时可以获得后者百分之五十(50%)或以上的资产,后者应被视为被前者所控制。
 
2.  保密
2.1  保密信息处理
未经信息披露方的许可,信息接收方不得:
(a)披露或公布保密信息;
(b)除为项目目的外,以任何形式复制包含了、基于或使用了保密信息的任何文件或记录的任何部分。
2.2  保密信息所有权
所有向信息接收方披露的保密信息均归信息披露方所有。
 
3.  允许的使用和披露
3.1  为项目目的而使用
信息接收方及其关联方只能为项目目的而使用保密信息。
3.2   在文件中加入保密信息
信息披露方、其关联方可以为项目目的而准备文件中加入部分保密信息。
3.3  披露
信息接收方可以为项目目的向其关联方和其代表披露保密信息,在作披露前,信息接收方应当确保:
(a)其关联方或代表为项目目的而有获取保密信息的特定需要;
(b)已经告知并促使其关联方或代表承担对信息披露方的保密责任。
 
4.  限制
4.1  本函的规定不适用于下述的保密信息:
(a)已存在公共领域的信息,但因信息接收方违反本函而存在于公共领域的信息除外;
(b)信息接收方在保密信息披露时已经获悉的信息,但信息披露方此前向其披露的保密信息除外,或者信息接收方知悉任何其他人违反保密义务而造成信息接收方知晓该保密信息的除外;(c)信息接收方以非保密形式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但信息接收方应当提供第三方证明文件证明其与第三方未签署过任何保密协议;
(d)应法律要求或任何法院、仲裁庭、政府、管理机构或股票交易市场的要求而披露的信息,但信息接收方应当提供政府机关或管理机构要求披露的相关文件;
(e)信息接收方、其关联方或代表,在没有依赖保密信息之情况下,所独立开发的信息,但信息接收方应当提供内部资料证明该等信息是其独立开发的。
4.2  如果信息接收方由于任何法律要求或任何法院、仲裁庭、政府、管理机构或股票交易市场的要求或请求,需要披露任何保密信息,信息接收方应:(i)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书面通知信息披露方此情况和被要求或被请求披露的范围;(ii)在合理可行的程度上与信息披露方合作,在披露之时或以后保护被披露资料的保密性。
 
5.  归还保密信息
5.1  归还或销毁
应信息披露方的要求,信息接收方应当并促使其关联方或代表:
(a)向信息披露方归还或销毁所有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所有第3.2条中规定的文件以及前述文件的所有副本;
(b)从电子存储设备中删除所有的保密信息,包括与其他任何信息结合在一起的保密信息。
5.2  不解除
信息披露方根据第5.1而采取的任何行动均不能免除信息接收方及其关联方和代表在本函项下的义务。
 
6.  其他
6.1  适用法律
本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并受其管辖。因本函而产生的主张或争议应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根据其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成都通过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该仲裁裁决。
6.2  修订
本函一经信息接收方盖章发出即不可撤销、不可修改。
6.3  救济
信息接收方特此承诺并同意,若信息接收方违反本函,则信息披露方有权根据适用法律要求实际履行、禁令性救济或其他经济救济,作为对任何此类违反承诺行为的补救。
6.4  生效
本函一经信息接收方盖章即生效。
 
信息接收方:(公章)
 
签署时间:年  月 日